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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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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补办审批手续的报告》(漳政[2006]3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491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印发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的要求。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7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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