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莆田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47号),你市上报的荔涵大道(涵江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涵江区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0.0531公顷(其中耕地36.2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5.7747公顷、未利用地0.2502公顷。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17期34-34,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