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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照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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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平照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4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南平照口水电站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平区将农村集体农用地23.458公顷(其中耕地8.54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1932公顷、未利用地54.2735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414公顷、未利用地366.2942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44.3603公顷,其中厂区用地(0.5509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1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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