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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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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力、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国家安全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统计局等8个单位行政执法丰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8)予以公布。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22期28-56,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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