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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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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的健康权益,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凡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许可分级管理原则。
机构地区 福建省卫生厅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31期54-5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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