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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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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1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5期44-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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