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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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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农改[2008]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至2009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
机构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23期3-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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