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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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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23期12-1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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