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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的立法形式——两岸新法的比较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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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私法经过近几十年的理论演变及立法实践,各国的相关法典仍呈现多元的不同形式,这通常都是为配合立法当时的整体法制条件的安排,也和各国立法机关采用的立法技术及其法律文化有关。两岸国际私法新法的形式及实质内容,存在着若干差异。中国大陆的国际私法已有单独立法,不再采取附带在民法典规定的方式,为避免将来可能遭遇再被并入其他法典之中的形式挫败,国际私法学者显然还需要加大为完整的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力度。不过,国际私法的立法形式固然重要,但立法形式的抉择,首重法制内部各相关法典的结构和其他条件的权衡。两岸的国际私法都已经制定单行法,但两岸学者的研究重点仍将不同。
作者 陈荣传
出处 《海峡法学》 2014年第1期32-44,共13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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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74

  • 1《法律适用法》第6条.
  • 2《法律适用法》第8条.
  • 3《法律适用法》第9条.
  • 4《法律适用法》第4条.
  • 5《保加利亚法》第43条第3款.
  • 6《日本法》第41条.
  • 7《瑞士法》第14条.
  • 8《奥地利法》第5条.
  • 9《德国法》第4条.
  • 10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1259/2010 of 20 December 2010, Ar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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