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私法经过近几十年的理论演变及立法实践,各国的相关法典仍呈现多元的不同形式,这通常都是为配合立法当时的整体法制条件的安排,也和各国立法机关采用的立法技术及其法律文化有关。两岸国际私法新法的形式及实质内容,存在着若干差异。中国大陆的国际私法已有单独立法,不再采取附带在民法典规定的方式,为避免将来可能遭遇再被并入其他法典之中的形式挫败,国际私法学者显然还需要加大为完整的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力度。不过,国际私法的立法形式固然重要,但立法形式的抉择,首重法制内部各相关法典的结构和其他条件的权衡。两岸的国际私法都已经制定单行法,但两岸学者的研究重点仍将不同。
出处
《海峡法学》
2014年第1期32-44,共13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