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法》在大陆环境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修订是推进大陆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立法举措。借助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的比较视角,通过分析与借鉴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及其实践经验,以及在大陆与台湾地区不同的立法语境中,区分环境管制立法与环境政策立法的不同意义,提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当实现立法理念与模式从环境管制立法向环境政策立法的转变,使环境基本政策内嵌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之中,为大陆的环境法制建设提供政策法律基础。
出处
《海峡法学》
2014年第2期42-47,共6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污染防治法律实效研究"(项目编号:13JJD820009)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跨行政区环境公共产品的政府责任"(项目编号:12SFB205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