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富投资案是我国首例有关PE"对赌协议"的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表明,应该区分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而且,对于商事审判,特别是对PE"对赌协议"合法性问题的裁判,不能依据传统的民事审判理念来进行裁判。再审法院的判决不仅首次对PE"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作了认定,在明确认定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同时,还肯定了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条款的效力;更重要的是还明确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需要确立新的商事审判理念来审理和裁判新型的商事法律争议。
出处
《海峡法学》
2014年第3期92-96,117,共6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