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不仅是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而且要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维持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并保证政府为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水平不致下降,特别是一些基本公共服务(例如义务教育等),因此这项改革必然涉及到乡镇财政体制的改变和财政资源的重新配置。本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选择了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湖南省永兴县、不发达地区的陕西省子洲县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浙江省上虞市、湖南省长沙县等试点县(市)作为研究典型,并在上述试点县(市)内选择不同发展水平的乡镇进行比较,考察、研究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效果以及对乡镇财政带来的不同影响。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0期32-39,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