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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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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在处理税务纠纷时采取了“复议前置模式”,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之所以采取“复议前置模式”,主要是为了发挥行政管理专业性强、解决问题效率高的特点,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作者 徐志
出处 《税务(福州)》 2002年第10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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