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开始,传统的法律和会计准则体系存在缺乏规范及准则模糊等缺陷,可能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因而学习并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相应的准则,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美国在1996年颁布的FASl25以及于2001年颁布的FASl40中,不仅在会计确认上实行金融合成法,即采取实质与形式并重,杜绝在会计确认上可能出现的界限模糊,而且在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d Vehicle,以下简称为SPV)问题上引入合格特殊目的载体QSPV,以规范SPV的运作,进一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所谓QSPV(Qualfying Special—Purpose Vehicle),即指一个通过严格认证的特殊目的载体,它的存在要受一系列严格条件的限制。它以自己的名义为特设实体的受益者持有转让资产、发行受益凭证、收集转让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对现金收入再投资、向受益人派发收入等。由于对QSPV从法律地位、活动范围、拥有资产、资产处置到决策能力等各个方面的严格限制,确保了销售的真实性(控制权的转移)、真实的破产隔离以及对发起人与SPV联合舞弊的阻止作用。这些规则是有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我们在本文中主要研究美国的FAS125以及FAS140对于QSPV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我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准则出台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