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种种原因,判决中的修辞现象曾为人们所忽视、轻视或蔑视,甚至被有意掩盖或消除。然而,随着法律实践和理论思考的深化,判决中的修辞现象及其方法意义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司法三段论的存废,而且最终会影响到对法治之可能性问题的判断。本文以"李庄案"判决书为素材,基于法律方法论立场,对判决证成中的修辞现象及其功能进行了分析、评价和反思。希望能够促使人们正确认识并认真对待修辞这一判决正当化的方式。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1年第1期15-23,共9页
Legal Method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论民俗习惯司法适用之制度构建”(项目批准号09YJC82006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理论与方法”(项目编号:200904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