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证法学立场上,人们的研究兴趣必定固守于诸如"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本质是什么"等问题。而法律诠释学关注的是法律与事实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何理解法律的本质"这一问题成为人们的研究热点,法学研究应当关注主体性因素的作用。在国家制定法是司法裁判之唯一正当理由的基础上,实证法学坚持分析性真理观,强调从法律规则到司法结论的演绎式逻辑关系;法律诠释学在真理观上坚持融贯性立场,认为司法结论的正当性是由多个理由共同构成的整体所保证的,多个理由之间的融贯支持关系为结论提供正当性保证。融贯论的真理多元立场较为适合现代社会多元价值观念的需要,因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1年第1期147-156,共10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山东政法学院科研发展计划项目《司法行为中的证立理念研究》(2010F02B)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