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判决应当说理,但我国现状是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虽然各级法院与法官已经就判决说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并未取得很好的成效。其根本原因在于,不仅未能深入探讨刑事判决不说理的原因,忽视刑事判决说理的制度保障,而且缺乏实现判决充分说理的方法和准则。要推进刑事判决的说理,首先要建立制度保障机制,使法官能够说理、敢于说理、乐于说理。其次,要运用阶层犯罪论体系整理法官的思考。最后,作为检测机制,需要制定并适用关于判决说理的准则。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1年第1期248-259,共12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山东省城市发展研究基地项目“刑法思维与刑法方法研究”,批准号:CSFZ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