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法官在正当司法诉讼程序中,大多通过议论解决法律问题。作为立法程序最终产品的法律和作为司法诉讼程序最终产品的司法裁决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都同样取决于有关程序,能否满足议论主体的对话理论所阐明的关于理性对话、商谈或沟通的先决条件、前提和假设。司法过程中,基层法院主审法官扮演着法律问题解决者的角色,在基层法院各个审判组织之间陈述观点和意见,谋求法律问题的解决,其所代表和维护的是法律问题当事者的利益。解决法律问题,做出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不仅取决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也取决于规范适用的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合议、汇报、讨论、请示作为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一般程序,其不仅消解了基层法官对于法律的独断理解与解释,司法过程中正当程序的遵循,也构造了基层法官通过议论解决法律问题的整合解释模式。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3年第2期260-268,共9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