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法学教育中的判例教学法和案例研究教学法在多个方面上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且有着颇深的渊源,但实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教学法。作为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主要标志,前者以判例集作为媒介,以借鉴苏格拉底教学法的问答式课堂讨论为主要方式,产生于并一直应用于法学教育领域,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有着突出效果。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广泛应用于法学、工商管理等诸多专业的教育中,以案例研究报告为媒介,以学生间的交流互动为主的课堂讨论为主要形式,在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方面具有卓越功效。对期待改革的国内法学教育,这两种教学方法都有重要的学习和借鉴价值,也是完全可仿效的。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5年第1期142-160,共19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