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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何以为“公共场所”?——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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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从而适用寻衅滋事罪。通过对"公共场所"核心含义的解释、其立法目的的均衡以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分析,网络空间均可以被解释为"公共场所"。另外,这一解释结论符合了发展变化的社会事实,对"公共场所"的内涵予以了丰富和更新。将网络空间视为"公共场所"不仅是在刑法解释限度内允许的解释还是一次将传统刑法适用于网络空间、应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的建设性尝试。由此追问刑法解释的限度,目的解释应限定在文义可能的含义范围之内、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和犯罪构成的框架之内。这一问题的实质为立法权和解释权的分野。
作者 邓婕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5年第1期330-337,共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网络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研究”(14CFXJ1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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