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携带凶器盗窃的立法意旨在于保护法益,但立法者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以其行为危险性而设计为具备高效、便宜性格的抽象危险犯,虽然凸显了法益保护,却有忽视自由保障之嫌,并造成了诸多理论间的异常与牵强。就此将携带凶器设置为加重情节可以有效化解,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立场,兼具合理性与可行性。而在实然模式下仍应当以法益为核心,对携带凶器盗窃予以限制解释,节制抽象危险犯侵入公民自由空间的"危险"。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5年第1期338-347,共10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罪刑均衡的理论基础与动态实现”,批准号:14FFX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