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中,新旧实体法说持立法中心主义之立场,对司法能动理念认识不足;诉讼法说则以司法本位为圭臬,致使法官处于过度司法能动之境地;而诉讼标的流动说虽然设计出折中之方案,但最终却导致诉讼标的失去了明确提示纠纷主题之功能。因此,如何恰当引入司法能动理论成为建构大陆法系及我国民事诉讼标的学说之关键。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5年第1期376-390,共15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治中国视阈下的司法与政治关系研究”(14BFX002)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一般项目“适度司法能动语境中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LB2014YK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