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同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现象通常称为"同案不同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这说明单纯立法与司法体制等客观因素的改革并不必然能解决该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现实中的法律实施,也即司法的过程。法官作为司法主体,其个人因素直接或间接地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这成为"同案不同判"的主观方面原因。究竟有哪些法官个人因素影响案件的裁判过程?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的?在实证分析探索答案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来制衡法官个人因素对案件裁判过程的消极影响,防止法官个人偏好带来的司法不公,应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着力关注的方向。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5年第2期143-156,共14页
Legal Method
基金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司法民主的法律修辞学进路研究”(项目编号:14YJC82005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