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的实定法中,存在着合同内容控制的规范群,却无法辨别其分工。运用"凭借优势地位使给付均衡严重失衡"导致悖俗、"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不法)等原则对一般合同条款进行效力控制与格式条款无效审查制度的适用层次与界限为何,学界讨论中虽有提及,但语焉不详。我国的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制度采是一般规定和具体类型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条款因包含存在价值填补之必要的法律概念而有别于一般法律条文,对条款进行价值填补和适用,在方法论上需另作处理。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结合比较法的观察,厘清格式条款审查与一般合同条款审查制度的层次,分析格式条款效力控制制度的审查范围和标准,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上的参考。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5年第2期340-357,共1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号:14CFX040)
中国法学会青年自选项目(项目号:CLS(2014)D054)的阶段性成果(ZZHZ1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