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质契约应该禁止还是自由,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即两种法律构造中,何者能够对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作出最妥当安排的问题。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确立的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则只用一种方式进行粗暴调整,无法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问题作出妥当回应。因此,需要运用利益分析的方法,结合类型化思维,对流质契约所关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全面性、体系性评价。根据利益分析结论,流质契约的法律制度应当这样构造:"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为内容的约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务不足抵押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七十,该约定的实现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约定。"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5年第2期358-372,共15页
Legal Method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