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误以为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的或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就属刑法意义上的危险方法。这种'一刀切'式的思维定性模式曲解了危险方法的本质,忽略了其规范意义上的含义。危险方法的本质属性应定位为具体危险,以框定其范围,在该范围内,通过刑法解释建构'定性与定量二元制'体系,以规范其内涵。其中,定性要求危险方法应与放火、爆炸、决水以及投放危险物质具有同质性,定量要求应与上述四种行为具有危险相当性,即具有足以造成重伤、死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物理性结果的具体危险。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6年第2期251-262,共12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5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量刑规范化实施情况研究——以‘实体量刑规范化文本’的适用为视角”(项目编号:15BFXJ01)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