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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法中的法律续造——以股东导致公司破产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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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索责任是裁判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对债权人保护与股东保护做出法益衡量,决定是否突破有限责任原则。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法律适用区别于英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法理基础亦非民事侵权责任,而是类似于德国经法官造法对其《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3条第2款的目的限缩。在法律功能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应作为其他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补充,但适用上为法律竞合关系。
作者 赵守政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6年第2期288-302,共15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5年度同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控股股东导致公司破产责任研究”(项目号:07012190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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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3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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