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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三种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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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思想体系的发展与专业法律语言的创造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盎格鲁—撒克逊的本族语无法作为一种技术性语言的词源,它有着明显的缺点。中世纪的英语词汇不够规范,也不适合作为官方语言使用。用于记录正式诉讼的语言是拉丁语,它给普通法的形式主义留下了永恒的印记,但拉丁语亦有其自己的缺陷,它们在英语语境中无法被完全适用——因为罗马人早已使用拉丁文,拉丁文法律术语早已被赋予专门含义。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7年第2期53-69,共17页 Legal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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