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遵循“法理”,追求形式理性,运用法律逻辑适用法律规则来解决具体纠纷是现代法治的典型表达。传统中国“情理”取向的行为模式注重将个案裁判放在国法与天理人情的天平上斟酌权衡,以实现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旨归。这导致法官在裁判断案时不可避免地会掺入一些情理考量,尤其在家事纠纷这类人情世故尤为复杂的案件中,法官对情理的考量往往会决定最后的判决结果。司法实践中对“情理”的运用出现了诸如裁判文书缺乏有力说理、司法结论具有不确定性以及情理运用缺乏普遍性标准等困境。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来探讨家事裁判中情理运用如何被纳入法治框架,以此为例研究情理与法理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融贯的问题。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7年第2期304-318,共15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