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赋予法律以正当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从而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众接受和服从。《立法法》第37条对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时间节点、公布内容、公布模式、范围目的、除外情况、公布期限以及反馈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立法法》第37条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提升为基本法律条款,对弥补'听取意见'的不足及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法法》第37条蕴含了诸多价值,需要在解释与适用时予以尊重。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的实施应该明晰第37条条文的具体含义,明确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制度的价值目标,实现听取意见与征求意见的有效衔接。
出处
《法律方法》
CSSCI
2018年第1期327-341,共15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立法座谈会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