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真理标准讨论的深入,现在哲学界几乎已没有人公然主张凡真理都有阶级性。但近年来,又有不少同志发表文章,重提所谓“部分”真理的“阶级性”问题。按照他们的观点,虽然反映自然规律的真理没有阶级性,但反映社会规律(除了语言、逻辑规律之外)的真理却具有一定的甚至是强烈的阶级性:这种阶级性不但来自反映主体,而且更主要的是取决于真理的对象即社会发展规律本身的阶级性。对此,已有不少文章谈了不同的看法,但大多局限于认识论领域的探讨。我们认为,要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运用辩证的思维方法,从本体论与认识论统一的高度予以考察和分析。本文试图对此略抒浅见,就教于有关同志。
出处
《福建论坛》
1982年第5期59-65,共7页
FUJIAN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