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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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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的社会性一经提出,便得到了相同观点的有力推涌,也遭到了反对观点的强硬回复。概览近几年来的有关文章,反对观点的表述大致有二,一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因此,它只具有阶级性,而绝无反映全社会意志的社会性;二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同时,又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因此,它一方面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与反映全社会意志毫不相干的社会性。这两种表述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作者 汤永进
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85年第2期57-6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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