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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合资法”的“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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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斯拉夫旧的“合资法”由于某些规定过于苛求和严格,个别条文措词含糊,以致一些外商不敢贸然投资。1984年底,南斯拉夫通过了新的比较灵活的“外籍法人投资法”(亦称“合资法”),解决了国外资本关心的一些问题。新的“合资法”之新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新法规定,在合同期限之内确保外商的利益。投资合同中的一切规定,凡与南斯拉夫国内法律产生冲突时,都以合同规定为准。(二)外商在投资企业内可以持多数股份。新法对此未作任何限制,并撤消了外商获利的最高限额。(三)
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85年第7期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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