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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决策权与指挥权的适当分离及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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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厂长负责制的实行,对于强化企业的生产指挥系统,加速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厂长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的人、财、物、供、产、销全面行使决策、指挥权,集决策、指挥于一身,因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实行厂长负责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人事组织、职工福利在很大程度上都要由厂长负责,这不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需要广博的知识,厂长常常力不从心,难以兼顾。
作者 王小琪
机构地区 四川社会科学院
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86年第7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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