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六五”期间,我国进行了所有制结构的重大调整和改革。在保证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城乡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所发展。另外,还出现了一些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联合经营的新型企业。据统计,在城镇劳动者中,集体所有制职工从1978年的2,084万人增加到3,216万人。同期,个体劳动者从15万人增加到339万人。在城镇劳功者总数中,集体所有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比重,分别由1978年的21.5%和0.2%,提高到1984年的26.3%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