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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形式划分依据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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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对如何划分计划固定价、计划浮动价和自由价格的适用范围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比较普遍的看法是以商品的重要程度作为划分价格形式的依据;也有的同志提出应该以所有制形式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度划分定价权即确定价格形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划分价格形式的依据即确定价格“放开的限度只能服从于人们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掌握的程度”,要以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把握程度来划分价格形式。(参见《经济研究》1985年第5期第17页。)我认为,以上几种观点虽有一定合理性,但都只是从某一角度来探讨问题。
作者 郭克莎
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86年第10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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