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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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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一般构成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一般构成,笔者认为,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件: (1)它必须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外在现象。即,事件的发生及后果,既不是当事人故意引起的,也不是过失导致的,又不是当事人自己一方的第三人的过错产生的,不能将该类事件归咎于当事人;但是,这类意外的客观现象,却都发生在特定场合,与当事人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决定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有法律意义,属于法律事实范畴。(2)它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所无法料想、推测到的事件。
作者 张万明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87年第6期63-6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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