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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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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提出这一命题的事实依据目前,我国许多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当事人(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换言之,行政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并不具有终审管辖权,而司法机关依当事人请求有权对行政机关就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198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作者 丘建东
机构地区 福建省委党校
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88年第3期65-6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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