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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法权学说》中的自主性和权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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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论理论和实践关系的这篇短小的论文中,康德认为社会契约区别于其他所有种类的契约的地方在于缔结这种契约是强制性的,并且可以通过使用强制力而迫使其缔结。在所有契约中,我们都会发现不同个体之间的一种联合。但是只有在社会契约中,我们才能发现'作为目的本身的一种联合,这个目的是人们都应当具有的,因此这个目的在人类(他们不可避免地发生相互影响)之间的无论何种外在关系中都是一种绝对的和首要的义务',并且这种联合'唯有在一个其已经构成一个国家,亦即一个共和国的社会中才能被发现”。〔l〕一个人负有一种进入公民社会的义务,如果他拒绝履行这一义务,他就可能被强制进入公民社会。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理学论丛》 2013年第1期190-206,共17页 Jurispruden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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