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任关系中包含着内在的风险性,其存在的根源与信任主体的局限性、信任客体的复杂性、信任期望协调的不确定性、信任关系结构的不均衡性以及资源的相对稀缺性等因素有关。制度作为信任风险规制的基本形式,具有知识供给和预期协调、信任利益调控、信任文化形塑等共同机制。信任风险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复杂多样,法律成为信任风险规制的主导制度形态,但是非正式制度仍然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出处
《法律与伦理》
2018年第2期35-49,共15页
Law and Ethics
基金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政府与公民新型法治关系的构建——基于信任的研究”
2016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任风险的法律分配问题研究”(2016SJB8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