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容忍司法积极主义、法官审判较为独立的司法体系更容易将法经济学的视角纳入司法实践,在法官不自制、国民对司法体系认同度低、税收再分配机制有效性较差的制度条件下更不应该将法经济学的视角纳入司法实践。中国司法体系较为容忍司法积极主义但法官审判独立性低,故不易采纳法经济学,而不应该采纳法经济学的三个条件又都满足,故不应在司法实践中采纳法经济学。法经济学的解释与法教义学的解释一样面临诸多困境:在双方擅长的领域,各自都有一套说法,而这套说法依据的都同样是不怎么精确的直觉印象,况且最终双方的结论也无不同;反过来,对于困难的问题,双方又同样没有好的解决方案。因此前者并不当然优越于后者。
出处
《法律和社会科学》
CSSCI
2015年第1期249-276,共28页
Law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