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监管者和学术界普遍认为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传统金融法和金融监管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笔者认为并不仅仅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重视不够,也不仅仅是对金融公平重视不够,实际上最为根本的原因是由于传统金融法未将因金融创新而诞生的新金融法客体、新金融法主体(金融消费者)以及由此构建而诞生的新的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服务法律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因此,在金融法主体和金融法律关系重构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要重构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金融法内在价值体系和以横向统合规制为路径的金融法外在制度体系。
出处
《法律和社会科学》
CSSCI
2015年第2期104-135,共32页
Law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