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样是关注个案,法学对个案的关注和社会学对个案的关注仍然存在差别。前者希望"回归个案",但后者则旨在"超越个案"。以往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没有注意到这种差别,在研究过程中选择了社会学的方法和立场,使得个案本身成为引入和研究更加普适的社会理论的楔子和附庸,在这种研究立场下,个案其实仅具有修辞性的作用。本文主张法律社会学的个案研究应当回归个案,并且在个案研究中摆脱以往处理"法律"和"社会"关系的方式。也就是说,个案不应当仅用来发现社会理论,社会理论也应当被引入个案之中并且用来解决个案中的具体冲突。后者在法学的基本立场下也是可能的,其原因在于法学的推理方式同社会学的推理方式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其区别仅在于所诉诸理由的差别。
出处
《法律和社会科学》
CSSCI
2015年第2期194-215,共22页
Law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