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利用2724份上海法院的裁判文书对格兰特关于强势一方相对于弱势一方在诉讼中占有优势的论断进行了检验,发现强势一方不仅更容易胜诉,而且胜诉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弱势一方。总体而言,机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要比个人诉讼主体占优势。如果将诉讼主体按照机构及社会性质分类,政府机构和政府企业是最大的赢家,占有巨大的优势;而农民处于最为不利的地位,其他个人和企业居于二者中间。强势方的优势在不同法律领域的不同案件类型中都会呈现。与已有的比较研究成果相呼应,我们也对诉讼主体能力理论有所质疑。我们推断,在中国,司法不平等的原因不仅在于资源的差异,同时也在于法律的渊源以及法院的性质。
出处
《法律和社会科学》
CSSCI
2016年第2期51-86,共36页
Law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