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色情与盗版一样,都是互联网平台利用数字劳动而非法兴起的重要手段。方便、引导用户生产从而造成传播后果的技术/算法绝非中立,但要在主观上证明平台之故意则有困难,这也是给快播定罪的主要困难。但法院也不能对淫秽色情放任不管,其社会后果不明但政策惯性与利益群体压力较为稳定。所以法院采取重罪轻罚的判决策略,一方面用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满足意识形态部门以及保守人士的要求,另一方面用最低限度的刑罚保护言论自由以及互联网技术发展。这是法院停留在技术黑箱外部、只对算法结果所进行的规制,也是从法院的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来看比较合适的规制。
出处
《法律和社会科学》
CSSCI
2017年第1期49-68,共20页
Law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