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判断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时,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法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也有其局限性,例如,对人的尊严等货币不可衡量因素无法精确量化。实际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不会真正通过数学计算作出程序选择,而是因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转而寻求程序的'满意'解。因此,只要行政机关的程序选择体现了正常的理性(程序理性),就可以认为,此种法律程序属于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阶段,法院则需借助'过程性审查'方法,以判断行政机关的程序选择是否满足程序理性的要求。
出处
《法律和社会科学》
CSSCI
2017年第2期97-122,共26页
Law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5YJA82001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