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民法中的生活费条款是立法者在移植西方法律的基础上,依照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对配偶间经济义务进行规定的有益尝试。配偶扶助义务的产生原以共同生活为前提,民国民法取消了这一前提规定,着意对与丈夫离婚或别居后仍受传统经济习惯影响而陷入生存窘境的女性进行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女性充分利用性别优势争取生活费条款的实现,但由于男方常以习俗对抗法律规定,裁判者为平衡两造未对女性给予额外关照,加之判决执行困难重重,生活费条款的立法初衷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预期的实效。
出处
《法律和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1期83-106,共24页
Law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国荣县档案整理与研究”(13&ZD15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法律近代化对女性权利的影响”(2012017YJSY128)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