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遗忘权"是欧盟法院通过判决正式确立的概念及司法规则,但其不能成为我国此类利益诉求保护的法律渊源。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对"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亦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但是当事人仍可以就"个人信息"利益主张权利,在利益诉求无法通过隐私权等现有类型化权利保护的情况下,应以"一般人格权"为案由通过"正当法益"主张侵权保护,但必须证明与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利益的正当性及应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否则无法获得"正当法益"的侵权保护。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1-46,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八批特别资助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批准号2015T8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