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环境因素的多样性、复杂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几乎是千案千面。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长期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即便已经投入相关脱硫、除尘设备或已缴纳排污许可费用,因有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之虞,污染者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8-23,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