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个人或联合举办、村委会举办、乡镇卫生院举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举办等多种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和认定乡村医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需要区分是乡村医生职务行为还是其非职务行为所致。如果是其非职务行为所致,则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村卫生室的举办主体无关;如果是其职务行为所致,则需结合村卫生室的举办主体进行分类探讨和综合考量。为了提升和改善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和执业环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未来应将村卫生室全面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探索乡村医生的责任保险、赔偿基金、互助金等多种执业风险分担机制。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63-69,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FXC028)阶段性成果